余进向抢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4
罪犯余进向,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进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余进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进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进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余进向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进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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