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胜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4
罪犯玉胜,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08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玉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8月23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玉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玉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玉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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