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金拐卖妇女、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4
罪犯杨胜金,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该犯在1977年曾因犯教唆罪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0年刑满释放。2001年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东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胜金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胜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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