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平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4
罪犯杨秀平,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5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且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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