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因扒窃、抢人被劳教三年;199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9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文平非法所得款共计279650元,予以没收,由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上交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文平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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