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盘县两河乡政府门口开设的药店内非法行医。被告人谭某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6月24日被盘县卫生局罚款人民币800元、责令停业,2013年7月25日被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 100元、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013年12月12日被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4 000元、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谭某在药店内非法行医时被查获,现场依法提取并扣押药品24箱、止血钳1把、剪刀1把、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柳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案件移送书,电话记录,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处罚卷宗,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聘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通知,盘县两河乡卫生院关于解聘在册不在岗村卫生员的请示,两河乡村医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谭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的药品24箱、止血钳1把、剪刀1把、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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