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发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2
罪犯王国发,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6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6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国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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