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东刑一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王老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老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老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老娘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老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