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井忠贪污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2
罪犯陈井忠,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2年1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井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35818.8元(已退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尚未履行,但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井忠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井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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