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乾明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1
罪犯李乾明,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乾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李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乾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乾明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乾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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