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顺凯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1
罪犯蒙顺凯,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6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蒙顺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4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顺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蒙顺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蒙顺凯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顺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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