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才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1
罪犯李有才,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1年12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有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起自2007年1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8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有才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有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