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又曾因犯盗窃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丹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练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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