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刚抢劫、盗窃、奸淫幼女、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0
罪犯黄建刚,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1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建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2010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27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黄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2年2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建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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