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平贩卖毒品、脱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0
罪犯黄希平,广东省汕尾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1996年11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遵市刑一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遵刑经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1996年7月5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服刑改造期间于1997年10月5日脱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1998年9月 4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汕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刑期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刑期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黄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希平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希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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