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万红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9
罪犯林万红,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5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万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2005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万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万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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