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继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6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继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继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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