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龙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9
罪犯陈兴龙,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陈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兴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兴龙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兴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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