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 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余漏寻衅滋事罪,被解回再审,2012年7月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方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加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远丽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远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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