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盘县马场乡马场村麻地窝砍伐林木权属有争议的桦树、松树共计763株。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已依法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甲所砍伐的林木有桦木幼树691株,6公分以上的树72株(材积0.7883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 691元。另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甲、龙某某、罗某某、胡某乙、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技术鉴定意见书,报案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权属有争议的林木,其中砍伐幼树691株,6公分以上的树72株(材积0.78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袁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袁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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