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卯昌忠,贵州省盘县人。2000年12月18日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照明,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崇高,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卯昌忠、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卯昌忠及其指定辩护人何照明、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崇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卯昌忠在盘县人民医院门口贩卖700元的2个毒品零包给被告人刘某某。同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从卯昌忠处购买的毒品分成4个零包,将其中2个零包在盘县人民医院门诊处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零包4个(净重1.75克)及作案工具“BIMI”牌红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其贩卖毒品的上线被告人卯昌忠,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卯昌忠,电话联系卯昌忠要购买20克毒品,谈好价格,并约定在盘县人民医院进行交易。2015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卯昌忠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19.79克及作案通讯工具“金立”牌白底黑面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测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卯昌忠、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昌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先后二次贩卖给他人,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1.54克;被告人刘某某将从被告人卯昌忠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75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卯昌忠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卯昌忠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卯昌忠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卯昌忠、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的辩护意见及理由,因本案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举报线索分别将实施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卯昌忠抓获,不属于特情引诱,该辩护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卯昌忠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桩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被告人卯昌忠在与刘某某商议好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及交易地点后,已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行为属犯罪既遂,对该辩护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量刑及被告人卯昌忠的辩护人提出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卯昌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毒品海洛因21.5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BIMI”牌红色直板手机一部、“金立”牌白底黑面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对被告人卯昌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代理审判员 司春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