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盘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因取保候审被盘县看守所予以释放,2015年7月6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盘县羊场乡九村集市上销售祛风舒筋丸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特效哮喘王、Co风湿骨痛灵等药品时被盘县公安局、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祛风舒筋丸9瓶、特效哮喘王3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2瓶、风湿骨康灵2瓶、Co风湿骨痛灵1瓶等药品,药品已被扣押。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盘县羊场乡九村集市上销售祛风舒筋丸胶囊药品时被盘县公安局、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祛风舒筋丸2瓶等药品,药品已被扣押。经核查,被告人秦某某销售的祛风舒筋丸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特效哮喘王、Co风湿骨痛灵无所标示的生产企业和批准文号,上述药品属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案情简介,关于秦某某销售假药一案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协查函,复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药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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