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德跃,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孔德跃在盘县大山镇已买村卧罗寨旁边竹林里贩卖了4 000元的毒品给他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8.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ytel”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德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翟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德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德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8.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ytel”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孔德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 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严梅环
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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