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贵州省盘县人。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侯正权,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正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侯正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称,2014年11月16日16时30分许,原被告双方在井下因交接班工作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井中的矸石伤害原告人,致原告人头部受伤。原告人受伤后在盘江控股集团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64天。经鉴定,原告人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据此,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侯正权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侯正权赔偿其医疗费33 180.67元、误工费19 292.4元、护理费10 736.6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 920元、营养费1 2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2 668.28元、精神抚慰金8 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57 798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正权、张某均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月亮田矿运输区工人。2014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侯正权在盘县盘江镇月亮田矿一采区运输区大巷,因交接班检查卫生之事,被告人侯正权与张某发生口角时被张某某辱骂,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正权用矸石将张某的左侧头部打伤。被告人侯正权见张某头部受伤,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受伤后分别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到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3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3 180.67元。其伤经诊断为左侧顶骨开放凹陷粉碎性骨折、左侧顶叶脑挫伤、右下肺挫伤、左顶部头皮开放伤。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 988元,在住院期间,一直从月亮田矿领取工资,2014年11月领取1 571元、12月领取2 411元、2015年1月领取2 432元。张某受伤后,被告人侯正权已支付张某人民币4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正权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敖某某、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发票,月矿职工考勤与工资收入台帐,证明,出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正权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时被辱骂,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正权用矸石将张某头部打伤,致其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正权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侯正权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侯正权赔偿医疗费33 180.67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误工费19 292.4元的诉请,因张某住院期间其工资正常发放,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故该诉请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护理费10 736.64的诉请,因计算天数有误,应为43 786元/年÷12月÷21.75天×63天=10 568.88元;要求赔偿交通费800元的诉请,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产生的费用,但结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1 920元、营养费1 200元、残疾赔偿金82 667.28元、精神抚慰金8 000元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不予支持;上述予以支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4 549.55元,该款应含已支付的人民币4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正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侯正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 549.55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4 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
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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