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当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南窑火车站向一陌生男子购买186张黄色淫秽影碟,购买后带到云南省富源县贩卖,但没卖出。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黄色淫秽影碟带到自己房子边贩卖,同年10月至次年1月,张某某共贩卖出8张黄色淫秽影碟,获利人民币4元。2015年3月5日10时40分许,盘县公安局西冲派出所民警在张某某家房屋外将贩卖淫秽影碟的被告人张某某查获,从其摆放的摊位查获黄色淫秽影碟5张,随后,民警对张某某家进行搜查,查获黄色影碟173张。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审查鉴定,查获的178张中有155张光碟属淫秽物品。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审查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提出查获的影碟仅是自己观看,未进行贩卖牟利,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南窑火车站向一男子购买186张黄色影碟,购买后带到云南省富源县贩卖,未卖出。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黄色影碟带至自家房屋边贩卖,贩卖期间共卖出8张影碟,获利人民币4元。2015年3月5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盘县西冲镇某村将贩卖黄色影碟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摆放的摊位上查获黄色影碟5张、包装盒5个,后在其家中查获黄色影碟173张、包装盒181个,光碟及包装盒已被依法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审查鉴定,查获的178张影碟中有155张光碟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1、搜查笔录、搜查证,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181个黄色淫秽影碟包装盒,包装盒内有173张黄色淫秽影碟。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摆放在摊子下的黄色塑料箱内依法提取装有黄色淫秽影碟的包装盒5个。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色淫秽光碟178张、包装盒186个,并随案移送。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为了维持自己生活开支,我于2014年3月到昆明市南窑火车站游逛,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500元的186张黄色淫秽影碟来进行贩卖,后携带影碟到云南省富源县藏着卖,因没有卖出去。2014年10月,我把这些淫秽影碟带到我家房子旁边卖,10月份左右贩卖三张,赚了1.5元;11月份左右卖出去二张,赚了1元;2015年1月份左右卖出去三张,赚了1.5元。2015年3月5日10时许,盘县公安局民警来到我摆放的摊位上,在摊子下面的塑料箱内查获影碟五六张,之后公安机关又在我家查获一百多个淫秽影碟。
(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西冲镇某村张某某家屋外;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有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被查获的影碟系其从昆明购买来的。
(四)六盘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178张DVD影碟中,有155张DVD为淫秽物品。
(五)DVD审讯光碟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讯问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淫秽影碟后进行贩卖牟利,且查获淫秽影碟155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查获的影碟仅是自己观看,未进行贩卖牟利,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解意见,因有其原供述及DVD审讯光碟证实其是为牟利而购买淫秽影碟进行贩卖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查获的淫秽影碟155张、影碟23张、包装盒186个,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邓 红
人民陪审员 王学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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