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五妹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7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五妹(谭迪),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五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五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谭五妹在其家中贩卖100元的毒品给他人吸食。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谭五妹在家中被盘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用于贩卖的毒品嫌疑物6包、“DIGITALSCALE”牌银色电子称一台、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经鉴定,从被查获的3包共重39.53克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谭五妹在兴义市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在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五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五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39.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五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五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39.53克及“DIGITALSCALE”牌银色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谭五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

人民陪审员  李君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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