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帮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7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帮,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帮在盘县珠东乡独迷村王家坟前的通村路上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0.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ZTE”牌黑面白底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刘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4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2月25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132号对刘帮判处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刘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ZTE”牌黑面白底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