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正荣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7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正荣,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正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正荣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夫妻,二人因关系不和,于2014年8月25日约好到盘县两河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魏正荣于当日13时许到两河乡农贸市场购买砍斧,将砍斧藏匿在上衣左侧内包中,14时30分许,魏正荣与徐某某在两河乡民政办请求徐某某给机会,遭到徐某某拒绝后,魏正荣在两河乡政府门前212省道上,使用藏匿在身上的砍斧砍杀徐某某,徐某某躲闪后,还是被魏正荣将头部、右手手臂、右腰部砍伤,徐某某的妹妹徐某雪在制止魏正荣时被魏正荣砍伤左脚背,后魏正荣被在场的李某某等人按着将作案砍斧抢走后,魏正荣逃离现场。经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徐某雪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正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魏正荣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魏正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正荣与徐某某系夫妻,因徐某某提出离婚,魏正荣产生离婚时会出人命的想法,便于2014年8月24日凌晨在其女魏某某的笔记本上写下遗嘱。后与徐某某相约于2014年8月25日到盘县两河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当日13时许,被告人魏正荣在去两河乡政府之前,购买了一把砍斧藏匿在上衣左侧内包中,14时许,魏正荣与徐某某在两河乡政府办理离婚未果而欲离开。在两河乡政府门口,与魏正荣同行的李某某告知徐某某魏正荣身上藏有砍斧,魏某某去搜砍斧时遭到魏正荣拒绝,魏正荣继而请求徐某某给其机会,遭到徐某某拒绝,徐某某与其妹徐某雪准备拦车离开,见徐某某要离开,魏正荣便持砍斧追撵徐某某,将徐某某手部砍伤,徐某雪、李某某见状便对魏正荣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魏正荣又将徐某某的头部、右手手臂、右腰部砍伤,将徐某雪左脚背砍伤,在李某某等人将砍斧抢走后,魏正荣逃离现场。魏正荣的作案工具“富东”牌砍斧一把,已随案移送。砍伤徐某某后,被告人魏正荣还打电话对徐某某、徐某雪进行威胁。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雪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1、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富东”牌砍斧一把,已随案移送。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已依法提取了魏某某的笔记本、魏正荣发给魏某虎的短信及魏正荣与徐某某的通话录音光碟,附有照片。3、笔记本照片,证实2014年8月23日,魏某悔在笔记本上写下“徐某某逼他离婚,既然他不好过,也不让徐某某好过,其没有别的选择”的书面记录。4、短信照片,证实短信内容中有“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徐某某逼他的”的语句。5、徐某某、徐某雪的伤情照片,证实对徐某某、徐某雪受伤的部位进行拍照。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正荣系被抓获归案。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正荣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虎证实,2014年8月25日,我姐魏某某打电话告诉我,我父亲魏正荣将我母亲徐某某头部、腰部、手臂砍伤,将我小姨徐某雪的脚砍伤。魏正荣在砍伤徐某某、徐某雪的前几天,打电话给我说“小强,你好好读书,我和你妈的事情你不要管”,他的语气很怪。同年9月14日,因我不想读书,魏正荣就发信息叫我不要听徐某某的,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徐某某逼迫他的。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8月25日中午1点过,我、我亲家及魏正荣一起到两河赶场,到两河后,魏正荣买了两把斧头,送了我一把,将另一把别在他后腰上用衣服遮着,14时许,魏正荣和徐某某在政府门口讲话时,我给徐某某比手势,告诉她魏正荣身上有斧子。魏正荣、徐某某去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出来后,徐某某一直防着魏正荣,并往我身后躲,在乡政府门口,魏某某去检查魏正荣身上是否带刀,魏正荣一直躲。徐某某拦车要走的时候,魏正荣问她有无和好的余地,遭到徐某某的拒绝,当时魏正荣脸色发黑、手发抖,后便拿着刚买的斧子突然跑去追徐某某,我听见叫“救命”的声音后,就看见徐某雪拉着魏正荣,徐某某身上有血,徐某雪脚上有血,我就跑过去将魏正荣扑倒在地,并将斧子抢了,后来魏正荣就跑了。3、证人魏某某证实,2014年8月24日,我父亲魏正荣让我转告我母亲徐某某,让她8月25日到两河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8月25日14时许,我、徐某某、我小姨徐某雪等4人在政府门口遇见魏正荣和李某某,后徐某某和魏正荣到民政办办理离婚未果出来,徐某某和我说李某某告诉她,魏正荣身上有斧头,让我去搜,魏正荣躲着不让我搜。魏正荣让徐某某和他单独讲话,遭到徐某某的拒绝。徐某某和徐某雪拦车准备离开时,魏正荣追过去拿斧子朝徐某某头上砍了一斧子,我、徐某雪等人就拦着魏正荣,魏正荣用斧子砍了徐某雪后被李某某制止了。8月25日晚上,我发现我的笔记本有一篇魏正荣于8月23日写给我的留言,大概是说徐某某逼他离婚,徐某某不让他好过,他也不让徐某某好过,不管造成什么后果都是徐某某逼他的。8月27日,魏正荣打电话给徐某某,发生争吵并威胁徐某某。4、证人周某某证实,2014年8月25日11时许,徐某雪、徐某某、魏某某等4人到两河乡政府办理徐某某和魏正荣离婚的事情。14时许,徐某雪打电话给我说她和徐某某被魏正荣砍着。徐某雪脚背被砍伤,徐某某头部、手臂、腰部等处被砍伤。案发后,魏正荣打电话给魏某某称要来砍徐某某。

(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和魏正荣系夫妻,魏正荣嗜赌成性,并欠下很多赌债,喝酒后经常打我,我们已经分居十多年了。2014年8月25日12时许,魏正荣叫我到两河乡政府办离婚,14时许,我和我妹徐某雪在两河乡政府门口遇见魏正荣、李某某,在民政办办理离婚没有成功。从民政办出来,李某某告诉我魏正荣叫我们来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杀我们,并叫我们赶紧走。我和徐某雪拦车准备离开,魏正荣就从腰间抽出砍斧来砍我,我就跑,在跑的过程中被魏正荣追上来朝头部砍了一斧子,我还在跑,魏正荣又用斧头砍我头部,闪开后砍着我右手臂,我继续拼命跑,又被魏正荣砍伤腰部,魏正荣被李某某、徐某雪、魏某某等人拉着,并被徐某雪拉了摔倒在地,魏正荣就用斧头砍徐某雪的右脚,后在李某某的制止下,我们才脱身。8月27日19时许,魏正荣打电话给徐某雪威胁和恐吓我和徐某雪。2、被害人徐某雪陈述,魏正荣是我姐徐某某的丈夫。2014年8月25日10时许,魏正荣叫徐某某到两河乡政府去离婚,我和徐某某、魏某某等人14时许到两河乡,后和魏正荣一起到民政办办理离婚事宜,因为没有离婚本,所以没有离成。我们走出民政办,李某某就和徐某某说魏正荣身上带有斧子,徐某某喊我去拦车,我刚拦到车就看见魏正荣用斧头砍徐某某的头部,在我朝徐某某跑过去的过程中,魏正荣还在乱砍徐某某,我去抢魏正荣手中的斧头时被魏正荣拿斧头将我的脚背砍伤,后李某某将魏正荣制止并将斧头抢走。8月27日19时许,魏正荣打电话给我,威胁我们,并说要杀我全家。

(四)被告人魏正荣供述,我和徐某某系夫妻。2014年8月21日,徐某某提出要和我离婚。我想离婚的时候会和徐某某产生矛盾,不是我死就是徐某某死,产生了砍徐某某的想法,我怕自己见不到子女。8月24日2时许,我在魏某某的笔记本上写了遗嘱,大概意思是我要对徐某某下手了。我和徐某某相约于2014年8月25日14时左右到盘县两河乡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8月25日13时许,我和李某某一起到两河乡农贸市场赶集,我购买了两把斧头,送给李某某一把,另一把斧头放在我上衣左侧内衣包里,后到两河乡政府和徐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没有办理成功。我劝徐某某给我一次机会,遭到徐某某的拒绝,徐某雪也不给我说话的机会,我想既然徐某某不给我机会,还要把我女儿魏某某带去江苏卖,我愤怒了就用购买的斧头朝徐某某砍去,徐某某肩膀被砍着一斧头,徐某雪、李某某、魏某某等人来拉我,我挣扎着又朝徐某某砍去,具体砍着什么地方不清楚,后来就被徐某雪、李某某等人拉倒在地,在倒地过程中将徐某雪的脚砍伤,然后李某某把我手里的斧头抢了。在砍伤徐某某之后,我打电话威胁徐某某、徐某雪,让她们不要逼我,否则大家都不好过。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两河乡政府大门口212省道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魏正荣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附有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魏正荣对购买砍斧的地方及作案工具砍斧一把进行辨认。

(六)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雪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七)录音光碟,证实录音中有一男一女对话,男子言语中带有威胁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正荣因徐某某欲与其离婚,遂起意杀害徐某某,在双方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因遭到徐某某拒绝其和好的请求,魏正荣便持事前准备的砍斧追砍徐某某,将徐某某头部、手臂等部位砍伤,并在徐某雪、李某某等人制止魏正荣过程中,将徐某雪脚背部砍伤,致徐某某轻伤二级,徐某雪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的后果,被告人魏正荣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砍斧杀害徐某某的行为,因被他人制止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正荣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正荣提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正荣因徐某某要与其离婚,便起意杀害徐某某,且在事前积极购买砍斧随身藏匿,其在请求徐某某和好不成后,便持砍斧砍杀徐某某,且在他人制止过程中,继续对徐某某实施砍杀,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对被告人魏正荣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的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 被告人魏正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富东”牌砍斧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袁友能

人民陪审员  李君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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