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李坤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6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宇(张鹍),贵州省水城县人。199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坤军,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李坤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李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宇、李坤军窜至盘县红果镇月亮山公务员小区18栋1单元,进入201室龚某某家中,盗走中华牌香烟1条、戒指1枚、项链坠子1颗。案发后,被盗戒指1枚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龚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的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40元、项链坠子573元(戒指因无票据未鉴定)。

2、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宇、李坤军窜入盘县红果镇月亮山公务员小区14栋3单元502室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便离开。

3、2015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宇、李坤军窜至盘县红果镇翰林苑小区2号电梯楼1803号董某某家中,盗走董某某家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窃电脑价值人民币4 486元。

4、2015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宇、李坤军窜至盘县红果镇月亮山公务员小区6栋1单元301室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家的黄金戒指2枚、钻石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钻石吊坠1颗、银条4根、境界玉溪香烟15包、五粮液6瓶、茅台酒5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 577元(银条因无票据未鉴定)。二被告人携带上述物品坐车离开盘县时,在盘州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李某某家被盗财物及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锡皮纸41张,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提取、扣押,并将李某某家被盗财物发还李某某,锡皮纸41张已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宇、李坤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李坤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 176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张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 113元、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4 486元。

四、对作案工具锡皮纸4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

人民陪审员  周 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关书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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