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贵州省兴仁县人,务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4年11月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1日由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公安局领导的身份与赵某某认识并结成老亲,之后在赵某某的介绍下,被害人龚某某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便在龚某某等人的面前自称是公安局的领导,并穿着警察制式的服装、拿着臂力棒炫耀,称自己的权利很大,并故意当着龚某某等人的面打电话安排公安工作,使龚某某、赵某某信以为真。因龚某某要打官司便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说要打赢官司需要费用,因此,被害人龚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将现金一万元拿给赵某某,请赵某某将该款转给刘某某,托刘某某帮忙打赢官司。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该款后,挥霍掉5900元(人民币,下同)。
上列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提出:“我没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赵某某拿钱给我也没有说帮龚某某打官司”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赵某某认识并结成老亲,之后在赵某某的介绍下,被害人龚某某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便在龚某某等人的面前自称是公安局的领导,并穿着警察制式的服装、拿着臂力棒炫耀,称自己的权利很大,并故意当着龚某某等人的面打电话安排公安工作,骗取龚某某、赵某某的信任。因龚某某要打官司便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说要打赢官司需要10000元费用疏通关系,因此,被害人龚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将现金10000元拿给赵某某,请赵某某将该款转给刘某某,托刘某某帮忙打赢官司。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该款后,将收到的5900元钱挥霍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住处扣押的警衬两件、警服外套两件、臂力棒一根,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无异议。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龚某某的朋友赵某某报案。
2、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扣押举报信七份、警衬两件、警服上衣外套两件、臂力棒一根、现金4100元,扣押的现金4100元已发还被害人龚某某。
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龚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收条一份。
4、收条:证实赵某某收取龚某某现金10000元。
5、举报信七份:证实龚某某请刘某某帮忙处理关于举报陈某会的事情。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65年9月21日以及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在贞丰县珉谷镇牛坪村被抓获归案。
(三)证人证言
1、曾某艳证言:我是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的小名叫刘某,刘某某有一个老亲姓赵,刘某某的保安服有一件是我父亲在广东当保安时拿回来给他的,其余的我不知道。
2、赵某某证言:我的老亲刘某说他是省公安局的局长,然后一个叫老龚的人托我找我老亲帮忙打官司,老龚拿一万元钱给我让我转给我老亲,然后我就把一万元给我老亲了。后来我有点怀疑我老亲的身份,就叫我堂弟赵某明去帮忙识别一下,发现公安局没有这样一个人,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就带领公安局的把刘某给抓了。我相信刘某是因为他在我面前说他是省公安局的局长,要管刑侦、特警、派出所和法院,还穿警察服装在我面前出现,经常说要去抓人,命令派出所的人给他办事。我在他家时他说要去抓人,还穿起警服,拿着警棍要出门抓人,而且经常在我面前说大话。
3、张某某证言:龚某某被赵某某家老亲刘某冒充公安局局长骗了一万元。在赵某某的老亲家里,赵某某的老亲刘某亲口跟我说他是公安局的局长,但是没有说是那个公安局的局长。刘某一直在我和赵某某面前打电话安排工作,说要去抓人,对下属说话比较凶,像一个领导一样,他手下的人都被他吼。但是我观察了一下,赵某某的老亲每次打电话的屏幕都是黑的,我有点怀疑,我还问过赵某某他老亲是不是假的,赵某某说肯定是真的,我还听赵某某说他老亲的警服比较多。
(四)被害人陈述
龚某某陈述:我是通过赵某某认识刘某(刘某某)的。赵某某和刘某是老亲,赵某某跟我说他老亲刘某是贞丰县公安局的负责人,我就准备找刘某帮我办理关于举报贞丰县某镇某村村支书陈某会的事,办这件事一直是赵某某当中间人帮我传达消息。后赵某某跟我说:“刘某说要打赢官司要花费一万元钱左右来疏通关系”,还跟我说没钱就叫村民集资。后来我自己筹钱拿给赵某某并叫赵某某写了一份收条,我和赵某某一起去找刘某,赵某某将钱和材料拿给刘某后就走了。我就和刘某聊天,聊天时刘某就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龙场派出所的帮我处理这件事情,当时他说话比较大声,带有命令的味道,还经常命令手下的人办事情,他在龙场抓人时我见他穿过警察式样的服装,所以我才相信他是公安局的领导。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我老亲赵某某拿一万元给我,叫我帮姓龚的办事情,但是我不知道是办什么事情。我没有跟赵某某说我是公安局的领导,权力很大,也没有穿警察式样的服装骗赵某某。那个警察式样的服装因为我没有其他衣服穿,所以我平时经常穿。赵某某除了拿一万元现金给我还拿一些纸张给我,但我不知道那是什么。我的警察式样衣服是人家送我的,我没有冒充公安局的领导行骗。
(六)搜查笔录
搜查、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出租屋搜查出举报信、警棍、警用皮带、警服的过程以及刘某某辨认搜查地点位于刘某某的出租屋,附搜查照片。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刘某某提出“我没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赵某某拿钱给我也没有说帮龚某某打官司”的辩解。经查,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和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威信,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
二、作案工具类似警衬衬衣两件、警服上衣外套两件、臂力棒一根依法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何 丽
代理审判员 蒋井辉
人民陪审员 周 旭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青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