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立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1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小某荣,绰号豺狗,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的专家证人左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6月11日16时40分,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到贞丰县小屯镇开展污染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正在从黄甑中将蒸煮好的构皮捞出放于下方的浸泡池内,黄甑底部的排水口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蒸煮构皮产生的黑色废水,王某某正在引入清水到浸泡池内对捞出的构皮进行浸泡,从浸泡池的底部将浸泡构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水沟内。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对其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6月12日10时10分,王某某持续将6月11日蒸好的构皮在浸泡池浸泡,并从上方引入清水对浸泡池内的构皮进行浸泡,浸泡池的底部排出浸泡构皮产生的废水持续不断地排放到浸泡池旁边的水沟内,该废水未经处理,被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查获;2015年6月12日14时20分,王某某仍持续将6月11日蒸好的构皮在浸泡池内浸泡,并从上方引入清水对浸泡池内的构皮进行浸泡,浸泡池的底部排出浸泡构皮产生的废水持续不断地排放到浸泡池旁的水沟内,该废水未经处理,被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查获,后经对池内的废水进行测量,一池的废水量为6.50立方米;

2、2015年7月1日1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又重新蒸煮好了一甑构皮,并正在从黄甑中将蒸煮好的构皮捞出放于下方的浸泡池内,黄甑底部的排水口向外排放蒸煮产生的未经处理的黑色废水,王某某引入清水到浸泡池内对捞出的构皮进行浸泡,并将未经处理的浸泡池底部浸泡构皮产生的废水排放到浸泡池旁的水沟内。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对其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上述排放的造纸产生的废水经贵州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测:认定测量达6.50立方米,并经贞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废水抽样后送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并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结论为:王某某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PH10.3,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色度1600倍,超标31倍;悬浮物220mg/L,超标6.3倍;化学需氧量6.79×103mg/L,超标74倍;氨氮95.97mg/L,超标11倍;总氮161mg/L,超标12倍;总磷140mg/L,超标17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规定,王某某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规定的HW35中的造纸废液,属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李某某、狄某某的证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贞丰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浸泡池体积测量现场照片、贞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小屯镇龙井村造纸户违法排放废水采样情况报告、采样点分布图及监测采样时间和位置表、犯罪现场照片6张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监测报告及认可复函、体积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质量核算说明、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贞丰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督促与检查》、小屯镇造纸户补助发放清册、设备、原材料收购清册及汇总、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因无文化、外出打工无法谋生、经济困难才以造纸维持生计,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贵州省贞丰县小屯镇的古法造纸始于清代乾隆年间,传统工艺以构树皮、石灰为主要原材料,采用蒸煮、浸泡、漂白、打浆、操纸、晾晒等数十道工序、历时数十日制造白棉纸。2003年以后,为节约成本、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小屯镇村民改变了造纸的传统工艺,以大量使用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烧碱) 、次氯酸钠(俗称漂精)等化工原料以缩短生产周期,未对造纸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次氯酸钠蒸煮、浸泡构树皮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2013年8月,贞丰县政府对小屯镇违法造纸排污的小作坊进行取缔,给予了经济补助,并对造纸户的设备、原材料进行回收,被告人王某某属于被取缔的造纸户,亦领取了补助和回收款项。

2015年7月1日10时40分,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到贞丰县小屯镇开展污染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 正在向外部环境排放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现场查见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边缘排口向外排放产生的废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并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结论为:王某某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PH10.3,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色度1600倍,超标31倍;悬浮物220mg/L,超标6.3倍;化学需氧量6.79×103mg/L,超标74倍;氨氮95.97mg/L,超标11倍;总氮161mg/L,超标12倍;总磷140mg/L,超标174倍。

另查明,贞丰县环境保护局还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16时、6月12日10时、14时、6月25日10时四次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向外排放造纸过程中蒸煮、浸泡构树皮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6月1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被告人王某某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内污水净水体检测,认定测量为6.50立方米。经核算,质量为6500kg 。

经对照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类别HW35废碱中使用氢氧化钠的碱法造纸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从13岁开始跟随父母学造纸,后来政府不准造纸了,其就和妻子外出打工,因在外不好找工作,回来后为维持生活2014年6月又开始造纸。小屯乡的古法造纸是好多年前传下来的,主要原材料是构皮,因为原来的工艺费时、费料,且时间长,经济效益不高,后来村里的造纸户就到仁怀去学习了现在的造纸工艺,主要是加大俗称烧碱的工业用氢氧化钠的用量,浸泡后用漂精漂白,既节约成本,又加大产量,其采用的也是改进后的工艺来造纸,2015年其共蒸煮了4甑构皮,每甑约1100-1200斤,四甑约6000斤,每蒸煮1甑构皮放100斤烧碱,用500-600斤水,蒸煮后的废水没有处理就直接外排了,然后将蒸煮好的构皮放到浸泡池里加清水浸泡,用的是流水浸泡,浸泡1甑构皮至少需要10吨水,浸泡几天后加漂精漂白,每100斤构皮大约加20多斤漂精,浸泡后的废水也是没有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沟里,流到下面的田里。其知道造纸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也没有办理过排污许可证,两年前政府取缔小屯乡的非法造纸作坊时其也得过补偿的,其蒸煮构皮的黄甑和浸泡池以前是其父亲搞的,后来政府取缔时打烂了,之后其又把甑子和池子修好,其今年蒸煮的4甑构皮其卖了1甑,其余3甑其都用来造纸了,最后一次是2015年7月1日,在蒸煮、浸泡时环保局的都去检查的,还叫其不要再搞了,但因为家庭困难,其才造纸的,环保局提取的废液就是从其造纸的浸泡池用矿泉水瓶子装走的,对浸泡池的体积测量也是其在场时当面测量的;

2.证人李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6月,其向龙井村阳寨组一个姓王的、绰号叫豺狗的人买了一甑蒸煮、浸泡好的构皮,付给他5200元钱;

3.证人狄某某的证词,证实其家以前造纸的,后来政府不准造纸了,还用钱将原材料回收,其家就没有造纸了,今年其从外面打工回来后没有事做,就蒸煮了1甑构皮来造纸,其知道王某某家也在造纸的,也是要放片碱(氢氧化钠)和漂精,是用他家修的甑子和浸泡池;

4.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被传唤至贞丰县公安分局接受调查而抓获;

6.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4份(贞环违改字[2015]45、48、56、59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被贞丰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6月12日、6月25日、7月1日责令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

7.贞丰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贞丰县环境保护局多次到贞丰县小屯乡龙井村阳寨组被告人王某某的造纸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王某某因非法造纸而向外排放污染物,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取样的事实;

8.浸泡池体积测量现场照片12张,证实对被告人王某某造纸用的浸泡池进行体积测量的情况;

9.贞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小屯镇龙井村造纸户违法排放废水采样情况报告、采样点分布图及监测采样时间和位置表,证实对被告人王某某等户违法排污的采样情况;

10.犯罪现场照片6张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造纸污染环境的现场位于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现场有蒸煮构皮的石砌甑子、水泥浸泡池,甑子中正蒸煮构皮,浸泡池中的水体呈黑褐色;

11.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州环测报告[2015]第026号监测报告及监测机构、监测人的资质证书、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黔环监[2015]47号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认可复函,证实2015年7月1日环保监测机构从被告人王某某造纸作坊浸泡池向外排放的废水经抽样后监测分析测定:PH10.3,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色度1600倍,超标31倍;悬浮物220mg/L,超标6.3倍;化学需氧量6.79×103mg/L,超标74倍;氨氮95.97mg/L,超标11倍;总氮161mg/L,超标12倍;总磷140mg/L,超标174倍;

12.贵州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No.ATQTS2015JL002号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造纸现场浸泡池内污水的体积为6.50m3;

13.质量核算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造纸浸泡池内污水(含碱废液)的质量为6500kg;

14.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氢氧化钠的碱法造纸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15.专家证人左某某的证词,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液经监测已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会对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土壤盐碱化的损害;

16.贞丰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督促与检查》、小屯乡造纸户补助发放清册、设备、原材料收购清册及汇总,证实2013年8月,贞丰县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排污的小作坊进行取缔,给予了经济补助,并对造纸户的设备、原材料进行回收,被告人王某某属于被取缔的造纸户,亦领取了补助和回收款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资源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取得巨大发展成绩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应尽义务,对于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全社会共同生存的环境。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即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含碱废液,该含碱废液属危险废物,数次被环境监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检测,其于2015年6月12日排放的危险废物的质量为6.5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海英

审 判 员  吴转明

代理审判员  陈友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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