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大胆制止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在犯群中起到了较好的带头作用,“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云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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