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贵合同诈骗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4
罪犯李云贵,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3年因犯诈骗罪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云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2日止);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云贵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云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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