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兰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15年7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该犯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兰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期内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兰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兰青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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