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时万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3
罪犯况时万,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2年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况时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人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况时万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况时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况时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况时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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