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因抢夺、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水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后因漏罪于2012年11月5日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2)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阿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阿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阿清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阿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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