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光奎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1:12
罪犯冉光奎、男、1974年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光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光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

金10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光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光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