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礼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201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礼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礼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礼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礼刚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礼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