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丹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2
罪犯冉丹,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且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冉丹减刑十一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