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五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其量刑部分,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0年7月2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2005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2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4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五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五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五合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五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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