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明江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4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明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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