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仕勇引诱幼女卖淫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1:11
罪犯聂仕勇,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聂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仕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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