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皇国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1
罪犯潘皇国,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0年9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皇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皇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皇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皇国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皇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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