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希连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1
罪犯马希连,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希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希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希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希连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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