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因多次殴打他人被贵州省铜仁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江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
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江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江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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