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武洲破坏电力设备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1
罪犯罗武洲,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贵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武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低保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武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武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武洲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武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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