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勇抢劫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1:11
罪犯胡成勇,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成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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