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康洪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10
罪犯罗康洪,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康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康洪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康洪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 。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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