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岗贵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2)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岗贵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6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岗贵系三级肢体残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付岗贵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岗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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