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富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11.2万元已退缴完毕)。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富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代富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代富元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富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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